请考生认真阅读本守则:
1、考生可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位置及有关注意事项,但不准进入考场。
2、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军人身份证件,下同)按规定时间在规定地点参加考试。持其它证件或证明者、身份证件失效者、不带准考证或身份证件者不得入场考试。
3、考生自带考试指定的文具用品,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或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其它物品,如:文字资料、纸张、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寻呼机等)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一律不准在考场上使用。
4、考生应在开考前15分钟入场完毕,此时为播放(或宣读)“考场指令”(考试注意事项)时间。考生应认真听取“考场指令”,并严格按照“考场指令”的要求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入场后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查。
6、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离场。
7、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8、除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按要求填写或涂划有关项目外,不得在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9、答案必须做在指定位置上,做在其它位置无效。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使用涂改液更改答案,否则,扣除所涂题的分数。
10、在答题纸上答题,要求用黑色(或蓝色)圆珠笔、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填涂,要求用2B铅笔(包括准考证号、试卷类型的填涂),但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的填写要用圆珠笔、钢笔或签字笔。
11、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可以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能向监考人员询问。
12、考试终了指令发出时,须立即停笔,将试卷、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在原位坐好。待监考人员将试卷、答题纸(卡)收齐,核对无误,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退出考场。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人员验收或不配合监考人员工作,造成考卷遗失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1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2)抄袭他人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3)请他人代考的;
(4)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标记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6)将考试资料带出考场的;
(7)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场的。
(9)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10)夹带文字资料的;
(11)接传答案,交换答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的;
(1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13)答题纸(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与考生本人不符的;
(14)其试卷在评卷中被专家认定为有作弊行为的;
(15)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16)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17)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18)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19)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0)撕毁考试材料(含准考证)的;
(21)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22)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14、在籍研究生、本、专科生代他人参加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在职人员代他人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