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加50分(“一级运动员”加30分)。
2.下列考生可加20分:
(1)市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公安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军人考前执行特殊任务的,如救灾、特殊军事训练、重要安保等(凭部队团级或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提供的证明)。
(8)年满25周岁(1991年10月30日前出生)以上人员。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年满19周岁不满25周岁人员(即1991年10月30日—1997年10月30日间出生),可加10分。
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应在9月26日前将申请免试入学的考生的相关原始证件验证后送我院审核,以避免审核通不过又无法按时参加考试的情况发生;符合上述其他照顾加分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或部队团级政治机关证明。
报考加分不累计,只享受加分最多的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