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相应的加分条件,考生还要提交相应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由区县成招办审验。如果符合两项以上的加分条件,按最高项实行,不能累计。录取时,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加20分投档:
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获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获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烈士配偶;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可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可加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