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经2021年12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21年12月14日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及以湖南城市学院为主考学校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自毕业证签发两年内,可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完成本科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毕业论文(设计)获得中以上成绩;
(二)成人教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或自学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5分(含)以上;
(三)通过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在校期间考试作弊,或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的。
(三)学校认定的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相关成教函授站或自考助学点(以下简称“办学单位”)提供申请材料,办学单位按照本细则进行初审,连同书面审议材料提交继续教育学院。
(二)复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审定。
(三)审定。学校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组织审定。
(四)授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继续教育学院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八条 对已授予的学位,若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未尽事宜经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