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周岁以上〔1986年8月31日前(含1986年8月31日)出生者〕,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本人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1)地(市)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及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25周岁以下〔1986年9月1日后(含1986年9月1日)出生者〕,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本人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2)现役、退役的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
(3)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4)25周岁以上〔1986年8月31日之前(含1986年8月31日)出生者〕。
4、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可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两项及以上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照顾分数不累计,只取加分较高的一项。